| “中介收了我302000元的房款,而原房主只拿到了270000元。”市民毛某通过南京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众中介”)买了一套房子,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中介吃了32000元的差价。想想真憋屈,他一纸诉状将融众中介告上了法庭。昨天,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受理了该案件。据悉,买房人状告房产中介“吃差价”,在南京尚属首例。
买房人:
中介吃了32000元差价
2006年6月,毛某在融众中介看中建邺区南苑话园社区的一套房子,53.9平方米,价格302000元。中介拿出房主薛某的一份委托公证书,声称薛某已经委托王某全权处理该房子的交易。7月6日,毛某看到委托书后,就与王某及融众中介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02000元,中介费4200元,首付款93000元。
在合同约定的2006年9月7日之前,毛某办完了产权过户等一切手续。之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房主薛某其实只收到房款270000元,而不是302000元。他赶紧和薛某联系,薛某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并于2006年9月28日向毛某出具了一份实际收到房款270000元的书面证明。
拿着这一证明及相关证据,毛某以融众中介故意隐瞒房屋价格、赚取32000元差价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中介方:
代理人和我们无关
作为被告的融众中介昨天辩称,毛某所买的房子,是从房主薛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手上买的,融众中介仅仅是中间方,收取的是4200元佣金费(中介费),公司已经将302000元房款全部交给王某。而王某作为代理人,是否将房款全部给原房主薛某,不是他们所能干涉的。
而毛某认为,所谓的王某就是他们融众中介的职工,融众是在利用职工的名义“吃房”,从而赚取差价,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归还。融众中介则表示,王某根本不是他们的职工,仅仅是薛某的委托代理人。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房主薛某及与案情有关的一些证人未到场作证,当庭未作判决。
房产局:
密切关注案件怎么判
“对于中介‘吃差价’的问题,目前南京还没有一个法院的判例。”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处中介管理科人士说,房产中介隐瞒房主“吃差价”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使是和房主有委托协议或公证授权,中介赚取1.4%佣金以外的价款也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这次房产局也明确发文表示“中介‘吃差价’一经查实,将停止其交易”。但是,查实起来很难,不查实怎么处理?像上述案例,在原房主薛某的代理人问题上就有了争议,而房产管理部门碰到这类纠纷,更多的是“协调”,没有行政处罚权。
这位人士表示,这起案例下一步如何判决,将对房产中介吃差价的认定起到借鉴作用,作为房产中介的管理部门,他们也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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