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女士去年7月买了北京硅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津国际公寓。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该房地产公司于今年1月30日通知李女士前去收房。办理收房手续时,李女士要求对方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实测技术报告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等三个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文件,开发商无法提供,李女士则拒绝收房。
过了一个月,开发商说上述三个文件已完备,李女士要求出示时,公司说可以。于是李女士就办理了收房手续,之后公司仍无法提供所需文件。李女士认为在这期间,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她每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不知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答疑:
您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提供该三份文件。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一条约定的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所要达到的交付条件,而您与开发商已经约定了在交房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份文件,根据“法无禁止、约定优先”的法律原则,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相关内容,否则即视为违约。具体在办理交房时,您有权要求开发商向您正式出示该三份文件的原件,经过您审查确认无误后,视为开发商达到交付条件,当然您有权要求留置该三份文件的复印件。如果您对相关文件的内容或数据产生质疑,您还有权向相关房产部门核实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在有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相关交房文件,视为开发商没有达到交付房屋的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办理入住,开发商将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内容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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