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餐饮行业进行考察后,李铭决定将名下一套地段较好的商铺租赁出去开设茶坊。鉴于餐饮行业较长的盈利周期,双方协商之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租赁合同中还约定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将自行终止,且合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就在合同签订之后一年多时间,当地开始进行动拆迁了。随着动迁组进驻该地、动迁公告的开始张贴,李铭觉得应该要求租户搬出去了。他向承租人提出,由于动迁原因需要承租人在两个月之内迁出房屋。但承租人却不乐意,理由是茶坊需要一个运营期,一年之后刚刚开始表现盈利,而之前都是在亏本状态,而且茶坊的装修要求是按照五年折旧标准计算的,因此花费较高的成本。况且,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都较之前有一定比例的上涨,种种因素归纳下来,李铭必须对其进行补偿。
对此,李铭当然不能认同,他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不必进行任何补偿,而动拆迁恰恰就属于这种“不可抗力因素”。既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要求动迁组进行赔偿便成为下一个目标。但动迁组对此表示,在实施动迁过程中,动迁组只是和房东进行交涉,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无权要求动迁安置的补偿。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明显,租户拒绝搬出所租的房屋,这使得李铭即使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仍然无法完成交房。无奈之下,李铭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承租人迁出自己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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