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意见:
首先,根据有关司法判例和司法实践,动拆迁并不属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因此李铭提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李铭在动拆迁的过程当中必须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于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情况,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列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笔者认为,在动拆迁过程中,动迁组应将承租人的损失一并补偿给李铭,并通过李铭补偿给承租人。(作者:连晏杰 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新闻共有2页 第 1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