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1年购房并入住,当时房屋合同上约定入住两年内(2003年)办完产权证明,期间,开发商一再拖延,直到2005年3月份才取得产权证明,产权证上房管局签署日期为2004.12月,相关测绘证明均为2004.12月,我的理解是,物业费理应从国家出具的正式交房文件日期为准,开始交纳物业费,故现在从2005.1月开始缴纳物业费,物业拒收,不承认产权证明的日期,而以房屋实际交付日为准计算物业费,请问,我们做为业主,究竟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力?开发商延迟办理房权证却没有任何补偿,我们应该从何时开始缴纳物业费?谢谢
答:物业费应当是以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不以房产证办理之日开始计算。
开发房延迟办证的赔偿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无约定,应当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