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首页 | 会员注册 | 用户登陆 | 登陆名: 密码:
 
新闻资讯 新房速递 房屋租赁 二手房产 家居装潢 58建材 房产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房产资讯 >> 法律顾问 >> 新闻正文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收取定金属于违法行为
http://www.58fang.com/ 发布日期:2007-3-14 9:38:28

  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06年十大维权案例,其中李某投诉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案例表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定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006年6月7日,消费者李某向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定购买公司开发的“闽星佳园”商品房。双方签订《预约合同书》,李某缴纳了预约定金2万元。后来李某发现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于是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福州市罗源县工商局开展了房地产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经查,该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四至五个月便开展了认购活动,至案发时止,以签订《预约合同书》的形式收取定金371笔,每笔2万元,共计742万元。该《预约合同书》同时规定:“预约定金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息转为购房款”。开发商共非法获取定金利息12523.2元。罗源县工商局对该开发商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25046.4元。

  福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消费者预约购房要先交定金,且定金利息归开发商所有,这似乎已成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惯例,但这种行为已被《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令禁止,属违法行为。

  该负责人说,收取定金的行为除了使开发商轻易融资外,还带来了一系列隐患:一是消费者提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损失了利息;二是使消费者在整个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一旦购房不成,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没收;三是给部分投机者“炒楼花”带来可乘之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有关法学专家提醒消费者,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收取定金和占有利息的格式条款虽然在行政领域是违法的,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却是有效的。只要消费者签字,就要承担合同带来的后果。工商机关对开发商做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导致开发商退回定金和利息。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如遇到这种情况,可先与开发商协议变更有关条款,协商不成可以到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依职权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

编辑:逸然 作者: 来源:新闻网
打印 】【关闭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相关报道
 评论 共有评论篇    查看评论 
评论内容:
评 论 人:
 热点追踪  
 最近更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昆山58房产网-沐潮传媒 苏ICP备06053147号
Copyright © 2006-2007 www.58F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