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11日电(记者郑良)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时以自己名义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楼道修补费等费用,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这些费用。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只能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收取维修基金等费用。
2003年9月,福州一房地产公司与当地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开发的一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
2003年11月,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向小区业主郑女士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1600元。
2004年7月,物业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向郑女士收取楼道修补费160元、防盗网修补费200元。
2004年12月,小区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协议解除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把向业主收取的维修基金、水电周转费、楼道修补费等费用转交给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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