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租用某商业城一铺位两年后,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了包括该个体户承租的商铺在内的市场。之前该个体户与出租方签订了有效期为6年的租赁合同,并缴纳了巨额的进场费与租金。合同规定,若因自然或政府原因造成合同中止,公司不作任何赔偿。个体户能否要求返还进场费?
案情梗概:
2002年9月1日,黄某与广州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约书》,约定将中大漱珠岗某市场的一个铺位出租给黄某作商业经营,有效期为6年。
根据该公司的招租要求,黄某在签订合同前就支付了30万元的租赁进场费,其中26万元由双方共同到银行通过存折转账支付,另4万元则以现金交付。之后,黄某一直依时交纳租金与综合管理费。
2004年8月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珠大队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同年8月13日,海珠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将包括黄某的商铺在内的50栋违法建筑物拆除。愤怒的黄某遂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工贸公司辨称,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中有规定,如果因为自然或政府等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公司不作任何赔偿。所收的进场费是签订合同后黄某自愿交纳的,不同意退还。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