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出租人,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不仅是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业主作为出租人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出租人及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
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租赁合同可以参考北京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3年3月推出的该协会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同时,业主应当向承租人出示业主公约,并告之承租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如果承租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的合法证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三,到税务机关去完税。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并倡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消协版合同,以避免中介机构单方拟定的合同造成的租房纠纷。该合同与原中介使用合同的一个区别就是对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的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规定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由房屋出租方全部承担。比如说在北京,目前北京市民出租房屋需缴纳7项税费,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4项按“综合征收率”计征。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收入在800元以上、且房地产坐落在城八区的综合征收率为7.3%;房地产坐落在郊区、县城、镇的综合征收率为7.24%;房地产坐落在其他地区的综合征收率为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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