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下午,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媒体正式宣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做了具体规定,将与《条例》同步实施。这是在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全国率先进行住房公积金地方立法的副省级城市,也是江苏省第一个进行公积金地方立法的城市,而在这次新的管理条例中,四大变化给新的管理条例增加了不少亮点。
根据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数据显示,2006年1—11月份归集住房公积金37 .50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0646户49.41亿元。
截止2006年11月底,南京市有14000多个单位、110多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帐户,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5.26亿元,当前余额115.87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56.73亿元,支持130213户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累计提供廉租房建设资金2.56亿元,支持了城市住房保障。
变化一: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条例》规定,将公积金缴存对象扩大到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且必须符合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对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三种对象缴存公积金属于自愿缴存。
变化二: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规定住房消费
《条例》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允许享受低保、患重大疾病、“40、45”下岗职工、遭遇突发事件等困难职工,按照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规定住房消费。
这四类困难群体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一是要提供材料证明属于这四类情形;二是要提供材料证明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其中低保、重大疾病的认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把关;突发事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对于市民关注的重大疾病标准,有关人士介绍说,该标准不是以病种的方式来鉴定,而是按照南京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以医药费额度为标准,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目前,我市的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只要参加医疗保险的公积金缴存者本人、配偶或者子女通过医保支付4万元以后,凭借医保发票来提取公积金。”该人士告诉记者。
变化三:委托按月还贷开始受理
对于市民关心的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今天介绍说,由于公积金属于互助性住房储金,根据我市公积金的资金总量,2007年,申请按月还贷的市民公积金账户中必须留有一年的缴存余额。2008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总量重新公布按月还贷应保留的余额,还贷方式分委托按月还贷与目前已经开展的委托按年还贷两种,市民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据了解,对于在1998年12月后参加工作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工,可用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
变化四:低保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享受无息贷款
《条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据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凡是目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也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这部分特困居民的利息补贴将从公积金当年业务收入中划拨,而不是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不影响广大缴存职工利益。在时间的鉴定上,有关人士介绍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保户在条例出台后申请,当时就可以享受贴息,相反如果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没有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实施后也可以申请贴息。
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按当期实际在保月份计发。公积金贷款贴息期间,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管理中心不予补贴。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