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我市对商品房预售作出“八不准”新规:
一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以定房、定号、内部认购等)形式收取预定房款及其他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信息);
三是在预(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将需公示的资料在售楼场所公示;
四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五是在预(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在网上打印合同、不在1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是在网上虚拟认购协议,虚报销售进度、制造虚假信息、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七是擅自改变经过公示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以及出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
八是未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或擅自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据悉,房地产企业违反这个“八不准”新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